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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融资租赁合同中,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,但由于该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、使用,为避免权利外观影响导致产权不清晰的情况,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,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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